台灣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實務解析:20 條框架、七大原則與企業準備清單
以總統府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的正式 20 條條文為準,整理 AI 定義、七大治理原則、國科會/數發部/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、高風險 AI 與企業應提前準備的治理措施,並釐清 Regulations.ai 自動摘要中未見於法條的註冊、認證與期限說法。
台灣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已於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,正式條文共 20 條。它的定位是建立國家 AI 治理方向、政府分工與後續分業規範的基本法,不是直接列出完整企業罰則與逐項認證程序的執行細則。[2]
先講結論
- 中央主管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;涉及個別產業時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- 法律確立七大原則:永續與福祉、人類自主、隱私與資料治理、資安與安全、透明與可解釋、公平與不歧視、問責。
- 數位發展部負責推動可與國際介接的 AI 風險分類框架,各部會再依產業風險訂定管理規範、產業指引與行為規範。
- 本法沒有直接規定通用的「向數發部註冊高風險 AI」、「強制產品認證」或固定行政罰鍰;這些若要成為義務,仍須看後續分業法規與既有個資、消保、醫療、金融、勞動、資安等法律。
- 對企業而言,現在最合理的做法不是等細則,而是先建立 AI 系統清冊、風險分級、人工監督、資料治理、資安測試與責任紀錄。
法律如何定義人工智慧
第 3 條把 AI 定義為具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:透過輸入或感測,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,為明確或隱含目標產生預測、內容、建議或決策,並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。[2]
這個定義涵蓋生成式 AI、預測模型、推薦系統與自動決策工具,但是否納入特定傳統規則引擎,仍要看其自主運行、演算法及輸出影響的具體程度。
七大治理原則
第 4 條建立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時的七項原則:[2]
- 永續發展與福祉:兼顧社會公平、環境永續與數位落差。
- 人類自主:支持自主權、人格權與基本權利,允許人類監督。
-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:保護個資與營業秘密、避免外洩、採資料最小化。
- 資安與安全:建立防護措施,確保系統穩健與安全。
- 透明與可解釋:對 AI 產出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。
- 公平與不歧視:降低演算法偏差與對特定群體的歧視結果。
- 問責:承擔內部治理與外部社會責任。
這七項目前主要是治理與立法方向,但也會成為後續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規範、政府採購要求、契約責任與法院解釋的重要基準。
政府治理架構
國科會
國科會是中央主管機關,並負責「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」的幕僚工作。行政院應成立該委員會,由行政院長召集政府、地方、產業、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,至少每年開會一次,並訂定國家 AI 發展綱領。[2]
數位發展部
第 16 條要求數發部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,推動可與國際介接的 AI 風險分類框架,並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風險管理規範。[2]
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醫療、金融、交通、教育、勞動等主管機關,要依自身場域與風險建立分業規範,並協助產業形成指引與行為規範。因此企業真正需要遵循的具體要求,未來很可能散落在多個主管機關,而不是只有一套數發部規則。
高風險 AI:法條實際寫了什麼
第 5 條要求政府避免 AI 應用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,或破壞社會秩序、國家安全、生態環境,以及產生偏差、歧視、廣告不實、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況。涉及兒少最佳利益,且經主管機關會同數發部認定為高風險的 AI 產品或系統,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。[2]
第 17 條要求政府就高風險 AI 應用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,並建立救濟、補償或保險機制;純研發在實際應用前原則上不適用,但實際環境測試或提供產品、服務時不在此限。[2]
值得注意的是,正式法條沒有直接建立一個通用的高風險 AI 登錄平台,也沒有在本法中列出統一認證、罰鍰或禁止清單。具體制度仍待風險分類框架與分業規則落地。